张居正理财,并非一味为朝廷谋利,也十分重视人民的实际生活
2020-11-18 08:25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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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居正理财,并非一味为朝廷谋利,也十分重视人民的实际生活

张居正很清楚,仅靠清丈田亩,还远远不能彻底改变赋役不均和胥吏盘剥问题,不进一步改革赋税制度,就无法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,将会有更多的贫民倾家荡产,不利于社会的安定。

赋役改革,是一个十分棘手的事情,一旦过多触犯权宦土豪的利益,弄不好,就会引起强烈的反对,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尽弃。

当时,不少地区已在试行适应本地区的赋役改革方案,如应天府(今江苏南京)的“里甲银”;浙江、广东的“均平银”;福建的“纲银”;还有江南的“十段锦”;以及有些地区的“一条鞭法”等。

一条鞭法,最早于嘉靖十年(公元1531年)二月,由南赣都御史陶谐,在江西实行,取得了成绩。当时,御史傅汉臣曾上疏说:“顷行一条鞭法。……通将一省丁粮,均派一省徭役。……则徭役公平,而无不均之叹矣。”此后,王宗沐在江西,潘季驯在广东,庞尚鹏在浙江,海瑞在应天,王圻在山东曹县,也都实行过一条鞭法。海瑞在应天府的江宁、上元两县“行一条鞭法,从此役无偏累,人始知有种田之利,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,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”,做到了“田不荒芜,人不逃窜,钱粮不拖欠” 。

万历五年(公元1577年),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,全县钱粮均按地丁起科。但由于这种做法 触犯了官绅的利益,他们便制造浮言,户科部给事中光懋说:“至嘉靖末年,创立条鞭,不分人户贫富,一例摊派;……然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,而最不便于江北。如近日东阿知县白栋行之山东,人心惊惶,欲弃地产以避之。请敕有司,赋仍三等,差由户丁,并将白栋纪过劣处。”幸亏张居正及时派人前往东阿巡察,才知道光懋歪曲事实。于是,张居正拟旨答复:“法贵宜民,何分南北?各抚按悉心计议,因地所宜,听从民便,不许一例强行。白栋照旧策励供职。”又致书支持白栋的左都御史李世达:“条鞭之法,近旨已尽事理,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。法当宜民,政以人举。民苟宜之,何分南北。”

张居正认为,一条鞭法不仅不应反对,而且,可以“不分南北”,在全国普遍推广。万历九年(公元1581年),他终于下令,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。

—条鞭法,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,继唐代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。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,使赋役合一,并出现了“摊丁入亩”的趋势。后来,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,就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。

一条鞭法的施行,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、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。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,限制了胥吏的舞弊,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,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。当然,我们也应该看到,一条鞭法所实行的赋役,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,给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可乘之机,这是它的主要不足。

张居正的理财,并不限于一味地为朝廷公室谋利,而且,也十分重视人民的实际生活。他通过多种渠道设法减轻人民的赋役负担,有时还直接提出减免人民的税负。

万历十年(公元1582年),随着清丈田亩工作的完成和一条鞭法的推行,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进一步的好转。这时,太仆寺存银多达四百万两,加上太仓存银,总数约达七八百万两。太仓的存粮也可支十年之用。这年二月,张居正上疏,请求免除自隆庆元年(公元1567年)至万历七年(公元1579年)间,各省积欠钱粮。

另外,张居正还反对传统的“重农轻商”观念,认为,应该农商并重,并提出“省征发,以厚农而资商;……轻关市,以厚商而利农。”的主张。因此,也反对随意增加商税,侵犯商人利益。这些做法,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,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,缓和了一触即发的阶级矛盾,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
(本篇完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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